沈子涵/整理
駐阿根廷台北商務文化辦事處經濟組報導,阿根廷政府公報公告經濟暨公共財政部第50/2013號決議略以:根據2008年3月7前經濟暨生產部第121/2008號決議,阿根廷政府於2013年3月11日起對自中國大陸進口之玻璃杯、玻璃高腳杯及玻璃水罐等(不包括鉛水晶玻璃或陶瓷玻璃器)產品(即南方共市稅則號列7013.28.00及7013.37.00)產品展開反傾銷落日複查,並維持原FOB出口底價至本次落日複查作出裁定為止。
自公告翌日(2013年3月12日)起10個工作天內,利害關係人得選擇巴西做為市場經濟第三國提出意見。
利害關係人可至經濟暨公共財政部國際貿易總署領取及填復問卷。海關將依據相關法令,要求進口商提供原產地證明。